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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6 17:54:00 浏览次数:908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穗税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经2020年3月12日市税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近期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市税务局提出如下十条工作措施:


一、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落实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表填写,确保应享尽享。


二、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三、全力落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四、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设置,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基础信息并推送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5日内快速受理确认。受疫情影响严重、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体物业、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等,在免征期满后,可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六、扩大出口退税“随到随审”覆盖范围。在全国率先实行出口退税批量“随到随审”的基础上,疫情期间将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受疫情影响的出口企业,以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外汇管理分类等级A级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高信用出口企业,纳入“随到随审”范围,经审核不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及时为其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七、外贸企业一个月可多次申请退税。为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外贸企业一个月有多次申报退税需求的,可多次申报,进一步加速外贸企业资金周转。


八、出口退(免)税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全程退税无纸化的基础上,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线上“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申请及各类涉税事项。四类企业也可通过无纸化申报出口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进一步扩大推广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压缩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时间和成本。


九、优化线上辅导、核查服务。及时向出口企业推送税收政策及疫情防控税收热点答疑,积极借助线上工具辅导和解决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遇到的问题。借助线上工具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通过“税视通”等方式及时核实出口企业身份,对按规定需实地核查的,在疫情期间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及时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


十、支持中小企业出口。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流程,实行容缺机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市内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实地核查延至疫情结束后再补办。


上述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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