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10项措施精准支持建筑企业复工
发布日期:2020-03-06 20:54:00 浏览次数:859
近期,广东企业继续有序复工,2月2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10项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支持采用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保障农民工返岗安全,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务必做到工程款项“零拖欠”等。截至3月1日,全省近六成的房屋市政工地已恢复施工。
《通知》提出,积极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主动联系非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定向招工,采用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农民工分散出行风险,并联合当地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新入职员工技能培训。摸查工地用工需求,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非疫情严重地区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 对于其他人员,《通知》指出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同时由省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 对于工期问题,《通知》指出,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通知》强调要加强建筑材料供应保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对于人工、材料价格,《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调整。 对此,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对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通知》提出协商分担防疫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由于防疫需求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通知》提出从四方面减轻企业担保负担。一要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推广电子保函并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二要推进电子招投标改革,实现招标文件公开、投标文件递送、投标人信息公开、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全程网上办理的目标,减少企业投标直接成本。三要对简单小额项目,鼓励招标人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四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通知》还强调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同时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务必做到工程款项“零拖欠”。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的合同双方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条件允许的,鼓励预支预付工程款。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另外《通知》提出主动协调财政资金进行补助,对人员返岗路费、上岗前防疫费、培训费,及新进场大型机械等提供补贴补助。同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返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减免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